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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独居养老院 子女十余年未探望被告上法院

老人独居养老院 子女十余年未探望被告上法院

八旬老人独自住在养老院,十余年来儿女也没去探望。于是,老人将自己的子女告上了法院。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赡养费纠纷案件。

钱女士,86岁,与第一任丈夫陈某生育了一个儿子一个女儿。1985年9月,陈某离世。当时,孩子们都已成年。

后来,钱女士开启了自己的第二段婚姻生活,并去了成都居住。在第二任丈夫去世后,2012年她回到重庆。因两个子女当时均已成家,农村老家的房屋也垮塌,想着自己手中也有部分存款,她选择了到养老院生活。

一晃,十多年过去,钱女士的两个子女一次都未曾来探望她。钱女士手中的存款也已用完,没有任何生活来源,她打电话联系两个子女,两个子女均表示不愿赡养。于是,钱女士将两个子女告上法庭,请求其支付赡养费,并每月探望一次。

法院经审理查明,钱女士在两个子女都成年后改嫁至成都,在后一任丈夫的房子居住,且后任丈夫也有成年子女。后一任丈夫去世后,TokenPocket官网家人将房子变卖,钱女士分得5万余元,也正是用这笔钱支付了养老院费用,且钱女士农村房屋已垮塌,目前处于没有住房状态。

法院审理认为,钱女士生育两个子女并将其抚养成年,现已八十多岁高龄,存在诸多老年性疾病,生活起居自理能力差。在女儿外出打工,儿子又拒绝将她接去同住情况下,钱女士在养老院生活是最优的选择。

为此,根据钱女士生活需要,酌定老人的儿女每月承担1000元赡养费。另外,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上的帮扶,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生活上的照料等多方面义务,法院支持钱女士诉求,判处老人的儿女每人每月探望钱女士一次。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因任何因素所影响。家庭是社会的一个小单位,应时刻保持沟通、理解和包容,让家庭的温情常伴老人的晚年生活。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田苗

编辑:饶治美责编:廖异,林祺 审核:冯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