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翔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前段时间有一个案件,我思考了很久,一直还没有定论。案件的核心是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人,然后冒充此人和女方发生关系,这是否构成性侵犯罪呢?
男张三和女李四是同事,张三一直说给李四介绍对象。李四表示同意,所以张三告诉李四自己有个朋友叫王五,是个“钻石王老五”。于是,把“王五”的微信推给了李四,让他们单独聊。其实,这个“王五”就是张三。
“王五”自有钻石光环,两人网上交谈甚欢,约好线下宾馆开房见面。张三怕自己身份暴露,便提出一种比较怪异的见面方式,即双方戴头套约会并发生关系,李四答应了。在两人发生关系过程中,李四发现真相后选择了报警。
《老友记》有个类似的片段:一个叫洁德的邦德女郎打电话到钱德公寓,钱德在电话中冒充鲍勃,和她约在咖啡馆见面。于是,tp钱包官网下载当鲍勃失约时,他便可上前安慰她并伺机搭话;取得女孩好感后,两人便发生了关系。当然,钱德的行为和张三还不太一样。如果钱德直接冒充鲍勃,双方戴上头套约会,然后发生关系,那就和张三的案件一模一样了。
请问,张三构成性侵犯罪吗?
案件的本质在于,欺骗是否属于性侵犯罪的行为方式?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行为并不少见,比如冒充有钱人,冒充单身,冒充明星,等等。人性的幽暗没有止境,欺骗的方式也层出不穷。那么,通过欺骗来攫取性利益,构成性侵犯罪吗?
关于这个问题,肯定有三种观点。大家估计都知道这三种立场:一种是肯定说,一种是否定说,一种是折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