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营营律师代理的被告北京某热能公司被起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获阶段性利好进展结果。2024年11月,辽宁某中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全面采纳李营营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我方代理的被告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本案中,原告和我方委托人(被告2北京某热能公司)同属于热能技术行业,委托人系产业链的上游供应商。被诉离职员工韩某(被告1)在原告工作期间私设公司从事同类经营,向包括委托人在内的供应商购买上游设备,再通过其设立的公司向终端客户销售最终产品。原告主张我方委托人(被告2)及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被告3)与该离职员工(被告1)共谋夺取原告交易机会、抢夺其客户,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共同侵权。李营营律师团队在介入本案、全面分析案件材料后,发现本案的难点在于:(1)论证供应商是否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侵权的主体;(2)论证委托人(被告2、被告3)与被诉离职员工韩某(被告1)之间是否存在共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尤其是否存在共同故意。李营营律师重点围绕侵犯商业秘密、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和一般侵权主体,通过充分翔实的专业检索、细致缜密的法律论证、有的放矢的庭审辩论等大量工作,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新利好进展。2024年11月,tp钱包下载辽宁某中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全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我方委托人(被告2和被告3)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判决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案是该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首例涉及商业秘密的共同侵权案例,各方办案面临着极大的压力。李营营律师及其团队以精湛细致、稳重扎实的专业工作,竭力推动本案进程往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发展,为委托人争取到了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阶段性认定结果,帮助委托人安全着陆,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认可和赞扬,成功为委托人的企业生命保驾护航。本案也将成为当地第一例反向保护依法依规正常经营的民营企业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案例,意义重大且深远。未来,李营营律师将带领团队跟进本案后续,全程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经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