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2024第12号)
《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已于2024年9月25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5日
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
(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治规划
第三章 风险防控
第四章 应急准备
第五章 监测预警
第六章 救援救灾
第七章 恢复重建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提高全社会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减轻灾害风险和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防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救援救灾、恢复重建等活动,tp钱包官网下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大风、冰雹、暴雨(雪)、低温冷冻、雷电和大雾等气象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等。
第三条 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