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四章技术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tp钱包官网下载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新服务,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分配导向,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利益。